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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國際法的淵源,雖然意見未必相同,但大多數學者都引用國際法院規約第 38
條的規定來說明。其中,中華民國政府在外交交涉上,曾經引用過「公允及善良」原
則,當時情形如下:民國 16 年 4 月 16 日,中華民國政府通知比利時,1865 年中比條
約應自該年 10 月 27 日起終止。比利時政府認為依該約第 46 條,僅比利時政府一方
有權每 10 年內提出修正,因此建議由常設國際法院解釋。中華民國政府外交部於
11 月 16 日覆文比利時,表示雙方爭點並非 1865 年中比條約第 46 條的技術性解釋
(technical interpretation)問題,而是在中比關係上應當適用平等待遇原則;中華民
國政府並指出,如比利時願以普遍公認的「公允及善良原則」為基礎尋求解決,
我國願與比國商討利用國際法庭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