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日常生活經驗,包含科學、技術等專門學問而來,屬於一種客觀普遍之定則。簡單來說,這樣事實認定符合一般大眾的認知,依日常生活經驗來判斷,為大多數人所接受,非法官主觀的個人意見。舉例:某甲獨留兩個月大嬰兒在車內,酷熱溫度導致嬰兒身亡,但某甲主張下車前他有將窗戶打開一縫隙,因此並無故意或過失導致嬰兒死亡。依一般大眾經驗而言,獨留兩個月大嬰兒在車內本就有可能造成危險,因此法官依經驗法則不採信某甲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