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
此時甲有兩種權利得主張:
甲得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
甲得向乙依侵權行為主張損害賠償
如此一來,甲不但可以獲得保險金,也可以取得損害賠償的金額,保險制度反而使甲雙重獲利,便與其損害填補原則有違。因此,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發生始有保險代位原則產生。保險代位的立法理由:
不當得利之禁止:保險制度存在之目的乃在於填補損害,並非使被保險人有雙重獲利之可能,因此保險人取得被保險人之請求權後,則不得再向第三人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
防止加害第三人逃避責任:第三人應負之賠償責任,並不會因為被保險人因保險契約受賠償後而消滅,係由保險人取得權利而向第三人主張,避免其避逃避責任。
確定保險人之給付義務:保險代位之行使,以保險人給付保險金額為要件,此即為確保保險人盡速給付保險金予被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