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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專技普考_財產保險代理人:保險法規概要#10275
科目:保險法規(含概要)
年份:102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投保房屋火災保險後,該屋為鄰居乙烤肉引火不慎而燒毀。甲依民法侵權行為之 規定,向乙請求損害賠償。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⑵甲能否在受領保險金之後,又向乙請求損害賠償?(1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cpr820807
詳解 提供者:路人

不可

此時甲有兩種權利得主張:

甲得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

甲得向乙依侵權行為主張損害賠償

如此一來,甲不但可以獲得保險金,也可以取得損害賠償的金額,保險制度反而使甲雙重獲利,便與其損害填補原則有違。因此,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發生始有保險代位原則產生。保險代位的立法理由:

不當得利之禁止:保險制度存在之目的乃在於填補損害,並非使被保險人有雙重獲利之可能,因此保險人取得被保險人之請求權後,則不得再向第三人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

防止加害第三人逃避責任:第三人應負之賠償責任,並不會因為被保險人因保險契約受賠償後而消滅,係由保險人取得權利而向第三人主張,避免其避逃避責任。

確定保險人之給付義務:保險代位之行使,以保險人給付保險金額為要件,此即為確保保險人盡速給付保險金予被保險人。

詳解 提供者:林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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