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陳先生 106 年 6 月 1 日締約贈與名下一處臺北市房屋及土地給子陳小華,次月並將
房地所有權過戶,該筆房地 3 年前以 4,000 萬元買進後,另花費 500 萬元改修,過
戶時市價約 5,000 萬元,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與土地公告現值合計則為 3,000 萬元,
贈與契約中載明過戶所須土地增值稅、贈與稅概由受贈人繳納,除該筆房地贈與
外,106 年度陳先生別無其他贈與行為。請依照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回答
下列問題:
㈢該筆房地贈與之納稅義務人為何人?(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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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