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題: 受法院監護宣告之甲簽發一張面額 30 萬元、受款人為丙之本票,由乙為保證後向丙借款,丙 將該本票背書轉讓給丁,丁於本票背面偽造戊之簽名後,將本票轉讓予己;若甲之發票、乙之保證、 丙及戊之背書行為,形式上皆已具備票據法規定之要件,請分別說明甲、乙、丙、丁、戊是否應負 票據責任?理由為何?【20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甲為受法院監護宣告之人因此不負票據行為上的責任
乙為保證人
丙為背書人
丁偽造戊票據簽名,票據上無丁之簽名也無戊真正的簽名
因此甲丁戊不用付票據上之責任
因為票據的獨立性所以乙丙需為票據責任負責
詳解
甲乙丙都須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