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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高等考試_三級_戶政:移民政策與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39607
科目:移民政策與法規
年份:10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四、丙男係臺東縣民,於民國 102 年 3 月應聘至香港擔任美商經理。試問:(25 分)

申論題內容

⑵丙男於民國 104 年 6 月,返臺與丁女結婚,其結婚如何生效?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venueskimo
若身分未轉變為香港公民,則依本國民法982條向戶政機關登記即可.若已轉變,則依據本條例第38條:民事事作,涉及香港或澳門者,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依據該法第46條: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