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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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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 - 99 專技高考_律師:民事訴訟法#46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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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99年 - 99 專技高考_律師:民事訴訟法#46585
科目:公職◆民事訴訟法
年份:99年
排序:4
申論題資訊
試卷:
99年 - 99 專技高考_律師:民事訴訟法#46585
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年份:
99年
排序:
4
題組內容
一、A 律師事務所之助理擬具下述起訴狀草稿,請附理由指出 A 律師應如何修正?(25 分) 起 訴 狀 原 告 甲 送達處所 臺北郵政信箱 X 之 1 號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A 律師 住 臺北市 XX 路 1 號 被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設 臺中市 XX 路 2 號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住 新竹市 XX 路 3 號 為請求清償債務等,依法起訴事: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待核定) 訴之聲明:
申論題內容
⑵乙公司為支付買賣價金尾款,交付由訴外人丁(住臺北市大安區)簽發票載發票 日為 99 年 5 月 1 日、面額 2,000,000 元、委託 Y 銀行彰化分行為付款人並由被告 丙背書之支票,詎支票屆期經提示不獲兌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