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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高等考試_二級_法制:民法(包括民事特別法)#44009
科目:民法(包括民事特別法)
年份:102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與乙於民國 100 年間訂立契約,由乙承攬甲所有嚴重受損房屋之重大修繕,報酬 總額為 1,500 萬元,但依一般國內承攬工程之慣例,雙方並未就承攬報酬設定抵押 權。但甲已於訂立承攬契約前先向丙銀行貸款 800 萬元並就該屋設定同額之抵押權, 復於訂立承攬契約後再向丁借款 700 萬元並就該屋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乙嗣聽聞 甲財務欠佳,乃向法院起訴請求甲就報酬額辦理民法第 513 條所規定之抵押權登記。 詎料法院判准後,乙尚未申辦登記抵押權前,甲之房屋已遭丁取得執行名義並經拍 賣得款 2,000 萬元。請問:

申論題內容

⑵倘乙之修繕使房屋增值 1,000 萬元,且乙於丁聲請法院查封拍賣該屋之前,及時 設定第三順位之抵押權登記,問乙可否主張優先於丙、丁受償?(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