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六、甲有 A、B 土地二筆,委託代書乙出售 A 土地,並交付 B 土地之權狀、印章等資
料,委託乙就 B 土地向銀行辦理抵押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乙就 A 土地
部分,擅以甲名義聲請補發權狀後,以買賣為原因,申請將該土地移轉登記為自己
所有,並以自己及甲名義向不知情之丙借款 500 萬元,約定連帶清償,以 A 土地
為抵押擔保。另以甲為借款人向丙借款 1000 萬元,以 B 土地為抵押擔保。上開二
筆借款之借期均為 1 年,二抵押權之設定,均為普通抵押權,且皆記載抵押債務人
為甲,債權人為丙,金額與借款債務同額。又乙未經甲同意,偽造甲名義之上開借
款契約、A 土地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契約書、A 及 B 土地之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觸犯偽造文書罪,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丙因借款到期未獲清償,依借貸法
律關係,請求⑴甲、乙共同給付 500 萬元;⑵甲給付 1000 萬元。甲抗辯其在借據
上之簽章係被乙偽造,其不負返還借款責任;並提起反訴,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
訴請乙塗銷 A 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抵押權登記,及訴請丙塗銷 A 及 B 土地之
抵押權登記。
請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