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四、刑法第 339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 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試問何謂本條罪名中的「不正方法」?請以此為重點分析下列事件:(25 分)

⑵倘若某甲是拾獲某乙遺失之皮包,發現乙之皮包內有提款卡,且提款卡背後並載 有密碼,遂持乙之提款卡至銀行提款機提領現金。試問某甲除了侵占遺失物罪之 外,是否亦成立刑法第 339 條之 2 第 1 項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