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⑵在工程爭議處理相關規定中,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有所謂「強制仲裁」的
規定,請問構成強制仲裁的要件、推行「強制仲裁」之意義及效果為何?(10 分)
過去,多數仲裁案的作法乃仲裁之雙方各推一仲裁人,再由這兩位仲裁人共推主
任仲裁人,組成仲裁庭進行仲裁,但其公信力及仲裁結果頗受機關質疑,致機關
同意以仲裁解決爭端之意願不高,或即使經仲裁庭做出仲裁判斷,亦常見機關續
採「撤銷仲裁」之訴訟程序續行抗拒,因此也削弱了仲裁本應具備的效率性;鑑
此,新頒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01 年 11 月 12 日版)在仲裁人及主任仲裁人選任方
面有所變革,請問其主要變革內涵及目的為何?(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