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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100 高等考試_三級_戶政:移民政策與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40680
科目:移民政策與法規
年份:100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四、簡答題:

申論題內容

⑵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欲登記成為公職候選人,須在臺設戶籍 之限制年限為多少年?但不受前項限制之例外情形為那些人員?(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錯在阿摩,贏在考場

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

1.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2.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3.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