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全損是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的可保利益發生全部毀損的情況,指貨物全部滅失或全部變質而失去原有用途,不再有任何商業價值,即貨物的全部損失已經發生或者不可避免。例如船舶觸礁後船貨同時沉入海底;水泥經海水浸泡結塊喪失使用價值。此外,船舶失蹤達到一定時期,例如已達半年仍無信息,也可視作實際全損。
推定全損:指實際全損已不可避免,或受損貨物殘值,如果加上施救、整理、修複、續運至目的地的費用之和超過其抵達目的地的價值時,視為已經全損。“實際全損”的對稱。保險標的受損後並未完全喪失,是可以修複或可以收回的,但所花的費用將超過獲救後保險標的的價值,因此得不償失。在此情況下,保險公司放棄努力,給予被保險人以保險金額的全部賠償即為推定全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