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將名下房屋 1 間出租與乙使用:
⑵承上題,乙擅將房屋租與丙使用,A 若反對,可否向丙請求返還該屋? (20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 第443條 |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
詳解
乙不可擅將房屋租與丙使用,依民法規定,物權所有權被侵奪或非因所有人之意思而喪失時,對侵奪其所有權者有物之返還請求權,有妨礙者的請求停止,或有侵害之虞者,亦得請求防止之。因此丙得請求丙返還該屋。
詳解
違法轉租,需先終止租賃,再向丙請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