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審計準則公報第58號:
會計師不得於財務報表中溝通關鍵查核事項之情況包括:
1.會計師溝通關鍵查核事項,係為法令所不允許所揭露之事項(SAS NO.58 §13)
2.在極罕見的情況下,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該等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溝通所產生之負面效益將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但若該事項已為受查者所公開,則會計師仍需敘述該等事項(SAS NO.58 §13)
依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58號「查核報告中關鍵查核事項之溝通」第13條之規定,會計師應於查核報告中敘述每一關鍵查核事項,除非有下列情況之一:
1. 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
2. 在極罕見情況下,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但如受查者已公開揭露有關該事項之資訊,則會計師仍應敘述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