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擬向乙進貨新臺幣 1,000 萬元之貨物,應乙之要求商同丙為保證人;乙同意丙為 保證人後依約交貨。雙方並約定:於交貨後一個月付款,甲如遲延給付,每日應按 貨款百分之一計付違約金。嗣甲因經營不善遲延付款,乙解除該筆貨物之買賣,並 請求甲、丙連帶給付違約金。問:

⑵本件涉訟後,如法院認為該項違約金額過高而擬酌減違約金時,是否須經甲之請 求?又如甲已為違約金之部分或全部給付者,法院是否仍有酌減違約金之權? (1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