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不欲履行契約,有無依據
(一)甲得否撤銷其意思表示
依民法(下同)第92條一項本文,甲因受丁之脅迫,而丁雖屬第三人,但因脅迫對於意思表示的自由,侵害程度遠比詐欺更甚,表意人的保護應優先於相對人的保護,故可撤銷其意思表示
(二)乙為善意得否對抗甲
依92條第二項,反面解釋縱使丁為善意,仍不得主張甲與丁之間的意思表示有效
(三)
依153條第一項,甲撤銷意思表示後,雙方意思不一致,契約即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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