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移民二等 - 行政法研究#78487
科目:行政法研究
年份:108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為臺北市市立國中 A 之歷史教師,平日教學認真,喜歡以時事議題作
為教學參考資料,深受學生喜愛。新學年開始教育部頒布新課綱,學校
亦提供更具體之課程綱要內容作為教學參考,甲認為無論是教育部頒布
之新課綱或學校提供之具體課程綱要皆有所偏頗,無法正確傳達給學生
正確之歷史觀,基於其享有之教學自由,甲自行編訂具體課程綱要與教
材作為教學之用。開學 5 週後,甲任課班級之學生家長發現,其子女所
學與教育部所頒定之課綱內容相差甚遠,恐不利未來升學,因此向 A 提
出檢舉。A 接獲檢舉後,根據家長提供與其調查所得之具體事實,認為
甲之行為合於獎懲標準,因此發動平時考核程序。經法定程序後,認為
甲之行為符合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6 條第 1 項
第 6 款規定,對甲懲處申誡一次,並通知甲。
申論題內容
⑵甲如對申誡一次之懲處有所不服,應如何提出救濟?(20 分)
參考法條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1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33 條及國民教育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之。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6 款
教師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事蹟,並應予
以獎勵或懲處。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其規定如下:……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一)……(三)不按課程綱要或標準教學,或教學未能
盡責,致貽誤學生課業。 (四)……。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16 條
教師成績考核經核定後,應由學校以書面通知受考核教師,並附記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
法、期間、受理機關。
平時考核之獎懲令應附記理由及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
前 2 項考核,應以原辦理學校為考核機關。但主管機關依第 15 條第 3 項及第 4 項規定逕
行核定或改核者,以該機關為考核機關。
代號:8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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