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民法第967條之規定
1.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2. 稱旁系血親者,為非直系血親,而以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二)血親親等之計算(民法第968條)
1. 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
2. 旁系血親,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