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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8年 - 98 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47991
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年份:98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簡要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⑵請舉例並詳細說明(對人的)逕行搜索及(對證據的)緊急搜索概念及制度目的? 「誰」以及「什麼情況」下可以實施逕行搜索及緊急搜索?(9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努力不懈
一、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 131 條規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其目的在於如確有緊急狀況,如仍持法定聲請搜索票程序,將可能使嫌疑人或犯人逃亡或使證據被毀損滅失,反使國家無法追訴犯罪,故為兼顧不及聲請搜索票情形,在特定急迫情況下例外允許逕行搜索與緊急搜索,但事後仍應陳報該管法院,否則法院在審判時得審酌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以為制衡。
二、(對人的)逕行搜索:依上開刑訴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均可發動實施,可實施的情況為: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三、(對證據的)緊急搜索:依上開刑訴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僅檢察官可發動,可實施的情況為:
須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