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工作忙碌,乃授權其十九歲之子乙,代理他向丙購車一部。試問:(25 分)
⑵若丙將車輛及有關證件交予乙,約定應由買受人向監理機關辦理登記,因買受人 逾期未辦理該登記手續,稅捐機關仍以出賣人丙為納稅名義人,仍向丙徵收相關 稅捐,出賣人丙於繳納後,能否向買受人請求返還上開稅捐費用?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丙得依給付遲延規定,向甲請求返還稅捐費用
1.本題甲丙買賣契約,約定由買受人甲向監理機關辦理登記,故甲負有登記義務,但甲逾期未辦理,致出賣人丙繳納稅捐,此係可歸責於買受人甲之事由所致給付遲延
2.依民231I,本題甲因遲延辦理登記,致丙須納稅而受有損害;故丙得向甲請求返還稅捐費用之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