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對人民或機關執行行政行為時,作出的決定,分為以下:
(一)授予利益的行政處分:會使人感到受益、得到好處的措施,像是社會福利的補助。(二)非授予利益的行政處分:會使受處分對象感覺權益被剝奪的措施,像是服兵役。
行政程序法92條: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
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
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
,亦同。
行政程序法第92條 公法上 行政機關所為 具有法效性 直接對外 個案具體 單方性(機關對人民,不待人民請求)
例如被開罰單
行政程序法第92條,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作成具體之處分,單方之意思表示對外發出一定效果之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