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六、甲有一棟違章建築房屋,出租給乙,約定作為營業店面之用,租期五年。甲將房屋交
付予乙之後,乙請求甲配合提供房屋相關文件資料,以便向主管機關申請營利事業登
記,卻遭甲以各種理由推辭,以致乙遲遲未能辦妥營利事業登記手續,店面無法開張。
乙乃就其無法如期營業所生損失,起訴請求甲賠償損害。
針對乙之請求,甲提出如下抗辯:第一,違章建築依法不得交易,雙方租賃契約自始
標的不能,並且違反法律禁止規定,應屬無效;第二,甲已交付房屋予乙,房屋本身
並無任何不能使用之瑕疵,雙方亦未約定甲有配合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之義務,乙應自
行設法解決,與甲無關;第三,退一步言,房屋既能使用,乙即便未能辦妥營利事業
登記手續,依然可以如期開張營業,毫無損失可言。
另,甲、乙損害賠償訴訟進行中,乙一直任令該房屋處於棄置狀態,沒有任何利用規
劃。乙之友人丙於是趁機占用該房屋,出資裝潢後,經營餐飲業務,惟生意慘澹,顧
客稀少。乙明知丙占用房屋之事,一開始仍不聞不問,執意靜待其與甲間損害賠償訴
訟結果。二年後,乙才決定以丙為被告,起訴請求丙返還一筆相當於房屋租金之不當得
利。
針對乙之請求,丙提出如下抗辯:第一,其占用房屋,營業業績不佳,虧損連連,又
為房屋支出裝潢費用,不但未受有利益,反而尚有損失;第二,乙任意棄置房屋,全
無利用規劃,並未因其占用行為受有損害;第三,乙明知其占用房屋之事,二年期間
內均不聞不問,不得再行使權利;第四,退一步言,房屋屬甲所有,丙縱有不當得利,
亦應由甲出面請求返還利益,與房屋承租人乙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