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理由說明下列政府官員是否有出席立法院院會並接受質詢的義務?
身兼革新考選方法技術、推動公務人員考績法改革及培訓高階文官之責,有義務且責任受人民選出之代表接受質詢的義務。
立法院對於各政府官員的質詢權,原是代表人民監督國家運作之代議運作,重點在於檢視行政權之運作是否在軌道上。
五院間基於互相尊重的立場,原則上司法、監察、考試三院的「院長」並無出席並接受質詢之義務。
而各單位間,具有獨立行使職權資格者,為防止其職權之行使受到不必要之影響,原則上並無須接受質詢。
然,考試院秘書長並非該院院長,亦非獨立行使職權之人,故有出席並接受質詢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