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六、甲、乙二人共同出資購買坐落新北市土城區之 A、B 兩塊土地,並共同出資在 A 土
地上興建二層樓房 1 棟,A、B 兩塊土地及 A 土地上之一、二層樓房均登記為甲、
乙兩人共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關於 A 土地上之二層樓房,約定由甲管理使用
一樓,乙管理使用二樓;二人並將 B 土地以一契約出租於戊(住所在臺南市某址)、
己(住所在臺中市某址)兩人,約定租金每 1 個月新臺幣(下同)10 萬元,給付租
金之履行地為臺北市中正區某地址。另甲向丙借款 500 萬元,乃以甲所有之 A 土地
及 A 土地上一、二層樓房之應有部分為標的,為丙設定普通抵押權供擔保。嗣乙就
A 土地及其上一、二層樓房請求甲辦理分割,未能達成協議。關於下列爭議事項,
請附理由回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