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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政策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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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 - 9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移民政策與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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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96年 - 9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移民政策與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40802
科目:移民政策與法規
年份:96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96年 - 9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移民政策與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40802
科目:
移民政策與法規
年份:
96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一、簡答題:
申論題內容
⑸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冒名申請護照者,應如何處罰?(3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我想要 我得到
第 3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
金:
一、意圖供冒用身分申請護照使用,偽造、變造或冒領
國民身分證
、戶籍
謄本、戶口名簿、國籍證明書、華僑身分證明書、父母一方具有我國
國籍證明、本人出生證明或其他我國國籍證明文件,足以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
二、行使前款偽造、變造或冒領之我國國籍證明文件而提出護照申請。
三、意圖供冒用身分申請護照使用,將第一款所定我國國籍證明文件
交付
他人或謊報遺失
。
四、冒用身分而提出護照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