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三、福島事故發生後,日本國會另外獨立於日本政府針對福島事故的調查委員會之外,再成
立一調查團,以釐清福島事故相關始末。該調查團重要調查發現如下:
⑸核能相關法律和規範皆奠基於現存的意外,因而並未全面謹慎地以國際標準檢討事故
應變及保防措施,而與時俱進,造成法規並未對可預測的危機進行著墨。現有的法規
主要沿著推展核電的方向走,而非對公共安全福祉的保障。法規裡有關業者對於核子
事故無可推卸的責任亦未著墨,且對於造成緊急事故團體的責任並不明確。
請參考上述調查發現以及你對我國核電廠緊急應變作法的了解,提出我國應變機制與法
規方面應檢討的「項目」,(7 分)並列舉各「項目」應檢討的「細項」。(18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