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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東吳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A 組(公法) :行政法#100394
科目: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學士後-行政法
年份:109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公路法相關法條:
公路法第 2 條第 14 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左:……十四汽車或電車運輸業:指以汽車或電車經營客、貨運輸而受報酬之事業。」
公路法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經營汽車運輸業,應依下列規定,申請核准籌備:一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二經營市區汽車客運業:(一)屬於直轄市者,向該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二)屬於縣(市)者,向縣(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三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其主事務所在直轄市者,向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在直轄市以外之區域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規定:「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停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得吊扣 2 個月至 6 個月,或吊銷之。」

申論題內容

1. A 公司未取得汽車客運業營業許可,使用手機軟體(APP)媒介特約司機提供消費者搭乘服務,共有 9 位不同的特約司機被主管查獲接受 A 公司媒介提供載客服務, 主管機關認定 A 違法經營汽車運輸業,遂依據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連結同法第 37 條第 2 項之規定,一次對 A 作成 9 個裁罰處分。A 對此不服提起爭訟,其中 A 認為,即便此行為違法,裁罰次數有誤。請問 A 此部分之主張有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