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起訴主張乙於民國(下同)110 年 1 月 20 日向甲借款新臺幣(下同) 500 萬元,屆期未返還,爰依借款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之。因乙抗辯系 爭借款契約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契約應屬無效,甲因而在一審審理程 序中追加依不當得利請求權返還該 500 萬元之備位請求。問:
1.如一審法院判決認定借款契約係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判決原告先位請求駁回,並准原告備位之請求,如原告未提起上訴,被告提起上訴,若二審法院審理時認為系爭借款有效,備位請求並無理由,此時,二審法院應否對於先位請求加以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