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實例題(20%)
我國最高行政法院於109年判字第504號判決理由中指出: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所之不當勞動行為,各有其構成要件,前者係以『勞工』是否
因雇主不當勞動行為而受有不利益待遇,作為判斷標準,而與後者所欲判斷
雇主有無支配介入工會活動,
即侵害或干涉工會自主運作之不當勞動行為。兩者規定有所不同,不應混為一談⋯·另工會法第35條第1頂第1款勞工個人之不利益待遇雖有可能構成工會受支配介入之同條項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而同條項目
第5款規定態様之成立係造成工會運作及自主性之權益直接受影響,参加人工會固有不當勞動行為申請權,惟參加人工會對於個別勞工因參加工會活動而受到不利益待遇,究有何工會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直接受損害,若無,即無該第1款之不當勞動行為申請權,原裁決對於參加人工會就該第1款之聲明部分是否應予駁回:参加人朱○○、林○○、張○○因為同條項第1款部分之申請權人,惟究對於所主張同項項第5款有無勞工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直接受損害,若無,則亦無該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申請權⋯。」
就上述最高行有關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争議之判決內容,請說明以下問題。
申論題內容
1.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以及第5款之構成要件解釋,其中,包括對於雇主行為是否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之違法性判斷基準的說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