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乙丙分別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甲欲分割 A 地,乙丙 則不欲分割,三人協議不成,甲遂以乙、丙為被告,請求分割共有之 A 地,第一審判決准予分割,乙聲明不服,合法提起第二審上訴。嗣後, 乙又單獨具狀向第二審法院聲明撤回上訴,其效力如何?法院應如何 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