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預算法》及《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查相關規定》,針對你的問題整理如下:
送交機關
《預算法》第 64 條規定:
中央政府總決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由行政院編印,送交總統備查。
公告方式
行政院應公布於中央政府及各部會網站,或以公告方式告知社會大眾。
公告目的是讓社會大眾及各界了解中央政府歲入、歲出及決算執行情況。
不予公告部分
法律明文規定或涉及國家安全、個人隱私或保密事項者,可不予公開。
例如:軍事機密、外交機密、特定補助或補償款項涉及受益人隱私等。
| 項目 | 規定內容 |
|---|---|
| 送交對象 | 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送交 總統 備查 |
| 公告方式 | 行政院公布於官方網站或公告 |
| 不予公告部分 | 涉及國家安全、個人隱私、保密事項的資料 |
審計部每年度對中央政府各機關決算進行審核,並提出增列或減列意見(如歲入增列 12 億、歲出減列 6 億)。
行政院依立法院決議最終審定總決算,並依法律規定公告,保障透明度。
決算法第28條:
立法院應於審核報告送達後一年內完成其審議,如未完成,視同審議通過.
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由立法院審議通過後,送交監察院,由監察院咨請總統公告;其中應守秘密之部分,不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