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第10條
(1)第一級管理:血中鉛濃度未滿5μg/dl
(2)第二級管理:血中鉛濃度在5μg/dl以上未達10μg/dl
(3)第三級管理:血中鉛濃度在10μg/dl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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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性辦9
雇主使保護期間之勞工從事第三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工作,應依下列原則
區分風險等級: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屬第一級管理:
(一)作業場所空氣中暴露濃度低於容許暴露標準十分之一。
(二)第三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工作或其他情形,經醫師評估無害母體、
胎兒或嬰兒健康。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屬第二級管理:
(一)作業場所空氣中暴露濃度在容許暴露標準十分之一以上未達二分之
一。
(二)第三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工作或其他情形,經醫師評估可能影響母
體、胎兒或嬰兒健康。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屬第三級管理:
(一)作業場所空氣中暴露濃度在容許暴露標準二分之一以上。
(二)第三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工作或其他情形,經醫師評估有危害母體
、胎兒或嬰兒健康。
前項規定對於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應依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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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性辦10
雇主使女性勞工從事第四條之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應依下列血
中鉛濃度區分風險等級,但經醫師評估須調整風險等級者,不在此限:
一、第一級管理:血中鉛濃度低於五 μg/dl 者。
二、第二級管理:血中鉛濃度在五 μg/dl 以上未達十 μg/dl。
三、第三級管理:血中鉛濃度在十 μg/dl 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