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cm
1.5 m
營標第 164 條, 很重要
雇主對於高煙囪、高塔等之拆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指派專人負責監督施工。
二、不得以爆破或整體翻倒方式拆除高煙囪。但四週
有足夠地面,煙囪能安全倒置者,不在此限。
三、以人工拆除高煙囪時,應設置適當之施工架。該
施工架並應隨拆除工作之進行隨時改變其高度,
不得使工作臺高出煙囪頂二十五公分及低於
一.五公尺。
四、不得使勞工站立於煙囪壁頂。
五、拆除物料自煙囪內卸落時,煙囪底部應有適當開
孔,以防物料過度積集。
六、不得於上方拆除作業中,搬運拆下之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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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規170
(很重要)
109年2梯術科題目
雇主對於高煙囟及高度在三公尺以上並作為危險物品倉庫使用之建築物,
均應裝設適當避雷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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