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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專利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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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 101 專利商標審查特種考試_二等_電信工程: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26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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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1年 - 101 專利商標審查特種考試_二等_電信工程: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26628
科目:專利師◆專利法規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1年 - 101 專利商標審查特種考試_二等_電信工程: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26628
科目:
專利師◆專利法規
年份:
101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一、
申論題內容
2甲係 A 公司之研發人員,其向主管乙提案揭露某一發明欲申請專利,乙逕自將自 己及丙列為共同發明人,並以 A 公司名義申請專利,十八個月後公開時,甲才知 道專利申請書上之發明人並非自己,A 公司取得專利後,甲以發明人不是真正發 明人為由,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舉發。請問審查人員應如何處理?專利法有無給 予真正發明人甲任何救濟?(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