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公司係依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之公司,有投資國內乙、丙公司及日本A公司,均採
權益法評價,93 年度獲配股利明細如下:
(一)乙、丙公司發放之現金股利:$35,000,000、可扣抵稅額$3,500,000。
(二)A 公司發放之現金股利:$15,000,000、繳納股利所得稅額$4,500,000、所得淨額$10,500,000,該繳納稅款已取得日本稅務機關發給之93 年度納稅證明並經我國駐日本代表處簽證。
假設甲公司93 年度不包含前項現金股利前之課稅所得額為$70,000,000,已繳納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5,000,000、利息收入扣繳稅款$2,000,000。
試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