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為防範期貨分析人員於電視等傳播媒體,對委任人以外之不特定人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 影響期貨交易人之交易判斷及其權益,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五條規定不得為之行為,試舉 五例。(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