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合意推定條款:
參照新修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聯合行為是指具競爭關係的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等方式合意決定商品或服務的價格、數量、技術等具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的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的市場功能。為避免主管機關難以取得廠商聯合行為的直接證據,新法增加了「合意推定條款」,未來法院可依照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事業行為的經濟合理性等相當依據,來判斷是否存在聯合行為的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