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據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每 連續五年週期之有效等效劑量不得超過 (2) 毫西弗,且任何單一年內之有 效等效劑量不得超過 (3) 毫西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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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林暉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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