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大眾捷運法第7條之一規定:主管機關為辦理前條第一項之土地開發,得設置土地開發基金;其基金來源如下:
一、出售(租)因土地開發所取得之不動產及經營管理之部分收入。
二、辦理土地開發業務所取得之收益或權利金。
三、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四、本基金利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依大眾捷運法第7條之一規定:主管機關為辦理前條第一項之土地開發,得設置土地開發基金;其基金來源如下:
一、出售(租)因土地開發所取得之不動產及經營管理之部分收入。
二、辦理土地開發業務所取得之收益或權利金。
三、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四、本基金利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一、出售(租)因土地開發所取得之不動產及經營管理之部分收入。 二、辦理土地開發業務所取得之收益或權利金。 三、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四、本基金利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一、出售(租)因土地開發所取得之不動產及經營管理之部分收入。
二、辦理土地開發業務所取得之收益或權利金。
三、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四、本基金利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一、出售(租)因土地開發所取得之不動產及經營管理之部分收入。
二、辦理土地開發業務所取得之收益或權利金。
三、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四、本基金利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出售(租賃),辦理土地開發之收益,主管循環程序預算,本息利息收入,其他收入
出售(租.辦理土地開發業務收益或權利金.主管機關程序撥款.本基金利息收入.其他收入
依大眾運輸法第7-1條,主管機關為辦理第7條第1項有關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土地及其比鄰地區土地之開發,得設置土地開發基金,其基金來源如下:
(1)出售(租)因土地開發所取得之不動產及經營管理之部分收入
(2)辦理土地開發業務所取得之收益或權利金
(3)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4)本金利息收入
(5)其他收入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其基金屬中央設置者,由中央主管機關
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發佈,其基金屬地方設置者,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