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之聲請不符合聲請大法官法令統一解釋之要件,簡述如下:
(一)1.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1項2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統一解釋: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
2.其中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係指如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之不同審判系統之機關,如係同一審判系統的法院間,例如最高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間,台灣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間,或者是最高行政法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間的見解歧異,就不能聲請統一解釋。
3.又依同條第3項:聲請統一解釋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聲請大法官解釋有二種情形,一是聲請解釋憲法,一是聲請統 一解釋。
聲請統一解釋,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有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之情形。
(2)經過法定的訴訟程序,並在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取得最終確定終局裁判。 如果依法可以上訴而未上訴以致裁判確定,就是沒有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也就不可以根據此種裁判提出聲請。
(3)認為法院所作的確定終局裁判,與其他審判系統法院的確 定終局裁判,在適用同一項法律或命令時,所表示的見解有所不同。例如:審理民、刑訴訟的普通法院,與審理行政訴訟的行政法院,就是不同審判系統的法院,在兩者間的法律見解不同的情形下,才可以聲請統一解釋。針對同一審判系統的法院間,例如最高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間,台灣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間,或者是 最高行政法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間的見解歧異,就不能聲請統一解釋。
(4)應在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提出聲請。
具備以上條件,可以書面向司法院聲請統一解釋。(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八條)
摘自:人民聲請大法官解釋Q&A。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6_02.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