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乙、丙皆可被認定為有內線交易之行為:
1.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一:「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即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二、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四、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
五、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2.依照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一之規範,研發團隊成員甲為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雖其帳戶未顯示有買賣交易,但甲可能透過其配偶乙之證券帳戶進行買賣,符合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一所提及,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賣。
甲之配偶乙可能係經由甲獲知內線消息,符合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所規範,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丙係透過其駭客之身分獲知內線消息,符合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所規範,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3.乙之證券帳戶及丙之交易行為,皆於內線消息公開前進行,符合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一對於內線消息期間之規範。
4.結論:甲、乙、丙皆可被認定為有內線消息之行為。
(二)構成內線交易者,須依照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一負擔民事賠償責任:
1.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一第三項前段:「違法第一項或前項規定者,對於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買入或賣出該證券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負損害賠償責任。」
2.甲、乙、丙須對於當日善意買賣之人賠償其損失,其賠償金額計算如下:
(1)關於乙帳戶之交易:以當日(即消息公開前買入股份日)買入價格新台幣400元,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新台幣800元,兩者之差額新台幣400元,乘上交易股數5,000股,得到其總賠償金額為新台幣2,000,000元。
(2)關於丙之交易:以當日(即消息公開前買入股份日)買入價格新台幣485元,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新台幣800元,兩者之差額新台幣315元,乘上交易股數1,000股,得到其總賠償金額為新台幣315,000元。
3.結論:構成內線交易行為之甲、乙、丙三人,須對於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