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受理 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種類、數量、許可、許可期限、廢止、紀錄、申報再利用產品之標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但涉及二個以上目的事業共通性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統一訂定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必要者,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則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41條不受此條款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