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照入出國及移民法規(以下稱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有關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國之情形,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兼具有外國國籍,有前 項各款獲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不宇許可或禁止入國。 (二)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入出國及移民署應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國: 1.參與暴力或恐怖組織或其活動 2.涉及內亂、外患罪重大嫌疑 3.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 4.護照或入國許可證件係不法取得、偽造、變造或冒用。 (三)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 1.未帶護照或拒不繳驗。 2.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護照或簽證。 3.冒用護照或持用冒領之護照。 4.護照失效、應經簽證而未簽證或簽證失效。 5.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 6,攜帶違禁物。 7.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 8.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疾病或其他疾病。 9.有事實足認其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但依親及已有擔保之情形,不在此限。 10.持停留簽證而無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票、船票,或未辦妥次一目的地之入國簽證。 11.曾經被拒絕入國、限令出國或驅逐出國。 12.曾經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 13.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 14.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 15.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四)依照本題之題意,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兼具有外國國籍,具有上述(二)、(三)情形時,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得」不予許可或禁止其 入國。
無戶國民應不予許可或禁止其入國: (1)暴力恐怖活動之虞 (2)曾有犯罪紀錄者 (3)內亂 外患 (4)護照為偽造冒用變造不法取得者
但若兼具外國護照則變為得不予許可入國 同時並適用入出國移民法18條之外國人得不予許可入國 (1)查驗時拒不繳納護照、未經查驗入國 (2)護照為偽造冒用變造不法取得者 (3)所用之護照或簽證失其效力 (4)護照嚴重汙損致不能辨識 (5)曾有犯罪紀錄 (6)攜帶違禁品 (7)曾被拒絕入國、限制出境 (8)曾逾期停留、非法工作 (9)有具體事實證明其入台後無力自助生活之可能。但若有依親對象為有戶籍國民擔保者,不在此限。 (10)持停留簽證,卻無回程機票 (11)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之可能 (12)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者 (13)妨害善良風俗 (14)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