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用航空法》為維護飛航安全與健全民航制度,對航空人員之資格、訓練、檢定及職掌均有明確規定。航空人員係飛航安全之核心,其專業能力與執業規範直接影響航空運輸之安全與效率。茲依法律條文及實務意涵,說明如下。
(一) 航空人員之身分
依民用航空法第2條第4款規定:「航空人員指航空器駕駛員、飛航工程師、航空器維修工程師、飛航管制員、維修員及航空器簽派員。」綜上可知,航空人員範圍涵蓋飛航、維修、地面航務及飛航管制等專業職類,是確保航空運作安全不可或缺之人力。
(二) 航空人員之工作性質
航空器駕駛員:
負責操作和控制航空器,確保航班在安全的條件下完成飛行。
與飛航管制員保持聯絡,遵循航班計劃,調整飛行高度、航向等。
應對各種飛行狀況和緊急情況,確保乘客和機組人員的安全。
負責航空器的日常維修與檢查,排除飛機的故障,並進行必要的修理工作。
記錄和報告航空器的維修狀況,確保維修數據的準確性。
確保航空器在執飛前符合適航標準。
飛航管制員:
負責管理指定空域內的航空交通,確保飛機之間的安全間隔,防止空中碰撞。
指揮飛機的起降程序,協調機場內外的飛行活動。
提供飛行中及地面等待飛機的導航指導,應對突發狀況並作出指令調整。
維修員:
執行航空器的定期檢查與維修作業,處理基礎維修任務,如更換零件、檢查油壓等。
配合維修工程師進行大型或高風險的修理工作,負責基礎故障排除。
確保維修工作按標準完成,並記錄相關維修報告。
航空器簽派員:
負責編制航班計劃,包括航線、飛行高度、燃油需求等詳細內容。
與飛行機組密切配合,確保航班按照安全和高效的路徑飛行。
監控飛行過程中的航班運行狀況,協助機組應對突發狀況並提供技術支持。
航空人員為民航運作之關鍵要素,從飛航、地面維修至航務管制,皆受嚴格法令規範。透過檢定制度、體格檢查及專業訓練之要求,能確保人員具備專業能力與身心條件,從而保障飛航安全與民航永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