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華民國國籍之甲乙夫婦到馬來西亞旅遊,於下塌的飯店遭到馬來西亞籍之丙男夥同其他不知名的匪徒挾持。甲於反抗中遭丙持槍射殺身亡,乙則遭丙等人的綁架,丙再向乙家屬要求 500 萬美元贖金。乙家屬與中華民國警方及馬來西亞警方合作,假意與丙約好支付贖金,於丙取贖金時將丙逮捕。 試問:丙之殺人及擄人勒贖行為,能否依我國刑法加以處罰?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丙之殺人及擄人勒贖行為,均得依我國刑法處罰,分述如下:
(一)依照屬地原則,我國刑法的適用範圍僅止於我國領域內的犯罪,對於領域外的犯罪,基本上與我國無關,並不需要適用我國刑法。但有時在我國領域外 的犯罪仍與我國有關,例如我國人民是被害人,或是外國人於外國偽造我國貨幣等等,因此,我國刑法在第 5、8 條規定,在一定情形下,縱使犯罪者非我國籍,且犯罪地點亦在我國領域之外,亦有我國刑法適用。
(二)本題所涉者為第 8 條,該條規定,第 7 條之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亦適用我國刑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於中華民國人民 犯罪之外國人,準用之。本條之立法目的應係在於保護本國人民之重要法益。
(三)按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殺人罪之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第 8 條準用第 7 條之「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故丙於馬來西亞殺死甲的行為有我國刑法之適用。
(四)按刑法第 347 條第 1 項擄人樂書罪之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第 8 條準用第 7 條之「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故丙於馬來西亞對乙擄人勒贖的行為,同樣有我國刑法之適用。
結論:丙之殺人及擄人勒贖行為,均得依我國刑法處罰。
(一)依照屬地原則,我國刑法的適用範圍僅止於我國領域內的犯罪,對於領域外的犯罪,基本上與我國無關,並不需要適用我國刑法。但有時在我國領域外 的犯罪仍與我國有關,例如我國人民是被害人,或是外國人於外國偽造我國貨幣等等,因此,我國刑法在第 5、8 條規定,在一定情形下,縱使犯罪者非我國籍,且犯罪地點亦在我國領域之外,亦有我國刑法適用。
(二)本題所涉者為第 8 條,該條規定,第 7 條之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亦適用我國刑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於中華民國人民 犯罪之外國人,準用之。本條之立法目的應係在於保護本國人民之重要法益。
(三)按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殺人罪之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第 8 條準用第 7 條之「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故丙於馬來西亞殺死甲的行為有我國刑法之適用。
(四)按刑法第 347 條第 1 項擄人樂書罪之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第 8 條準用第 7 條之「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故丙於馬來西亞對乙擄人勒贖的行為,同樣有我國刑法之適用。
結論:丙之殺人及擄人勒贖行為,均得依我國刑法處罰。
詳解
§7,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題以外之最,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8,前條之規定,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於中華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準用之。
§271第一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47第一項,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