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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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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 國立政治大學_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_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法律組:民法#102870
> 申論題
3.何謂條件?請就其意義與類型电論之。(15分)再者,保险法 116規定:「保險契約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人應返還其保單值準備金。」據上,請分析以下敘迎是否有理由:「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之解約金為附停止條件之債權,必於要保人行使終保險契約之權利後,該停止條件始為成就,保險人始負有給付解約金之義務。 」。(10分)(以論述之完整度給分)
相關申論題
1.甲為A 土地之共有人之一且其應有部分為二分之一,某日乙廣告公司之員工丙見A 土地位在精華地 段適合作為廣告設置之用,遂代理乙與甲一人簽租賃契約,該租約載明「每月租金為3萬元,乙如需向 政府機關申請設置廣告許可,甲應配合提出一切必要明,若有違約情形,甲應賠償乙每月租金50倍之違 約金」。然乙事後向甲請求交付地全體共有人出之使用土地授權書相關文件,以向政府機關申請 設置廣告許可時,甲均以僅其個人出租A 土地為由拒不提出授權書與相關文件,致乙無法向政府機關取得 以按期為客戶設廣告,最終導致客戶解約,乙損失200萬元收益。乙得否依租賃契約向甲請求50倍之違約金(150萬元)?除違約金外,乙得否再對甲請求200萬元害賠償?(25分)
#434134
2.甲在乙保險公司之業務員丙招揽下,訂立意外保險契約。某日未成年人丁,在其父戊人睡後,駕駛 之汽車外出購買宵夜,不慎與甲駕駛之汽車相撞,導致甲胸部嚴重挫傷、肋骨斷裂、氣胸。之後甲與丙聯 络理賠事宜時,卻因傷害等級未有共識而延宕。某次協商中,甲怒責丙「就是有你們這種人保險業形象才 會這樣!」丙遂記根在心,故意拖延理賠鑑定程序,導致甲無法及時取得理賠進行自費手術,傷勢加劇, 肺部功能永久損傷,精神亦遭受極大痛苦。某日甲與两再次就理賠問題協商,雙方一言不合,丙毆擊甲之 頭部,殊不知甲之頭蓋骨先天較常人脆弱,甲因腦部受創而癱瘓。甲之父已親眼見到甲歷經理赔拖延與被 毆,在精神上亦極為痛苦。據上事實,甲、已可否就财産上與非财產上損失,向丁、戊·乙、丙求償?(35 分)
#434135
4.甲為賽犬訓練師,某日欲向飼料廠商乙購買飼料,遂通知乙先交付一個罐頭樣本,乙随即交付雞肉罐頭一個供甲參考,目視視後即向乙訂購罐頭一批。然交貨後,甲方發現乙交付之罐頭為一般之雞肉罐頭,其實欲購買犬隻為比賽所吃的精緻牛肉罐頭,遂拒絕給付價金。試問雙方法律關係為何?(15分)
#434137
(3)若甲男向乙男起訴請求負擔甲男之生活費,妳/你認為法院如何為裁判?
#476481
(2)若甲男向乙男提起請求別居之訴,妳你認為法院應如何為裁判?
#476480
(1)若乙男向甲男提起請求同居之訴,妳你認為法院應如何為裁判?
#476479
二、甲應好友乙之請託,將其A古董鐘出借與乙,使之能作為中古文物展之其中一項展品,但因展期開 始前,該A 鐘突然發生故障不能有效運作,乙便將該A鐘交由修理,丙於收受該鐘後交付一張维修單與乙,作為维修之憑證。數日後,乙因股市突然大跌而有資金需求,故向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之丁表示其為A鐘所有人,僅是該鐘目前由鐘錶鐵師傅丙维修中,其願將之出賣,並以讓奥對丙之返還請求權之方式,將該A鐘所有與於丁,表示同意後,乙便將A鐘之维修單交付與丁,使丁能夠向丙領回該鐘,惟系爭買賣契約與返還請求權之讓與,自始即具有無效事由,但其情為乙丁所 不知。丁於自認取得對該A鐘之返還請求權後,復對善意且重大過失之戊表示願將該A出 賣,並以讓與對丙之返逻讀求權之方式,將該A 讓與於,戊表示同意後,丁即將該A鐘之维修單交付與。此外,戊為慶祝其蒐藏到尋找已久的A鐘,於是取出先前由朋友致贈之由已公司生產之 香檳,暢快飲用,椎該香檳製造過程受到病菌污染,導致戊於飲用後持續腹瀉數日,但因己公司人 員眾多,分工細瑣,實未能査明,是在何環節以及係因那位員工的疏失,才導致該香檳受到病菌污 染。試問:若於戊應該维修單向丙領回系爭A鐘前,甲偶然發現A鐘現為丙所占有,甲得否對丙請 求返還該A鐘?戊得否對己依「民法」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35分)
#476478
一、2016年,高中甫業之18歲某甲,得知高中盛臺大法律系後,便開始尋找未來就學期間的住宿地點 甲看中的A個人小套房,為房東丙所有,就在臺大後門正對面,租金也相當低廉。由於大學周邊租 屋不易,甲及其單親爸爸乙便顧不得A屋其實是頂樓加蓋建建的事實,依然決定承租A屋。由於 房東丙不諸法律,對於租屋事官也很陌生便從網路上下載一份「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書」内容略為: 「承租人甲與出租人丙兹為住宅租賃事宜,同意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租賃範圍:A屋全部。 第二條、租賃期間: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 第三條、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整,承租人應於每月28日前支付次月租金。如有付,出租人得不經催告,行終租約。 第四條、押租金租賃雙方約定為二個月租金,共計10000元。出租人應於租期滿或租賃契約終 止時,返還押租金於承租人。 第五條、出租人於租賃住宅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本契約對於受讓人 仍缴續存在。出租人並應移交押租金及已預收之租金與受讓人,並以書面通知承租人。(下略)」 經甲、乙審閱多日後,乙、丙二人於契約書上簽名,甲也隨即搬入A屋,開始大學新生活。為了讓 甲得以事心於學業,押租金及每月租金均由乙直接匯人的指定帳戶。2020年春夏交際,丙因需款孔急,便將A屋出售於丁並讓與事實上處分權,惟疏未將10000元押租金移交付於丁又由於甲 乙二人均未受通知,因此乙仍將租金入丙之帳戶。一個月後,丁便以遲付租金為由,依據系爭契 約第3條 向甲表示終租約。由於甲已考取政大法研,本就有意搬離A屋另竟他處住宿,遂表同 意。數日後,向甲、乙請求租金5000元。甲則向丁主張:租賃契約既經終止,丁即應返還押租金 10000元。試甲、丁之上開請求,是否有理由?(35分)
#476477
(二)若丙以信託受益人之身分,要求以乙给付105年9月1日至今共一年份之租金50萬元之四分之一亦即12.5萬 元,是否有理由?
#476476
(一)若丙在106年9月2日欲行使特留分扣減,是否有理由?丙應向何人的何種財產主張扣減若干金額?
#476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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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 國立政治大學_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_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法律組:民法#102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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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 國立高雄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法律組):民法#103039
109年 · #103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