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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新北高中教甄 公民與社會#5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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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5年 - 新北高中教甄 公民與社會#52521
科目:教甄◆公民專業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5年 - 新北高中教甄 公民與社會#52521
科目:
教甄◆公民專業
年份:
105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3.刑罰的目的在於制栽,請簡要分析說明「保安處分」與刑罰之不同,以及其所採取的手段有哪些?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uniwatergreen
保安處分和刑罰的不同: 1.性質:保安處分是為預防犯罪,對於不便科刑而有危險性的特定人,或是只用刑罰不能改善的犯罪人,以強制作用為手段,屬於矯治措施;刑罰,為對犯罪人行為施以制裁,屬於懲罰性措施 2.時間長短:保安處分一般不受時間長短限制,刑罰的懲處則以時間長短視為輕重的表現,而法官也只能在法定時間內伸縮 3.有無假釋或加重 保安處分採取的手段: 1.感化教育、禁戒處分、監護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