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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務局◆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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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2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_師級_法務: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83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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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4年 - 104-2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_師級_法務: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83387
科目:港務局◆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4年 - 104-2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_師級_法務: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83387
科目:
港務局◆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年份:
104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3.原告甲起訴請求被告乙給付承攬報酬新台幣八十萬元、返還借款七十萬元,共計一百五十萬元,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第一審法院認為原告甲之訴為全部無理由,判決駁回全部之訴與其假執行聲請。原告甲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試問:第二審法院如認為第一審法院曾命甲補提上訴理由狀,但甲仍未提上訴理由狀,則第二審法院該如何處理?所根據法條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