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締約係私法自治原則的例外。為避免其中一方因自己強勢的締約地位(如:壟斷),而使他們有拒絕締約等濫用權利的機會,法律會限制某些行業締約的自由。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這些行業多與公益有關,例如:郵政、醫療、水電契約等等,原則上只要用戶申請,公司就必須要答應。
資料來源:法律唸成這樣,我一定是頭腦有洞(2018年11月22日臉書),https://www.facebook.com/myLawinshit/photos/a.1717138698533678/2228240977423445/?type=3